(2017)鲁1122执恢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2执恢3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莒县支行。被执行人:莒县长岭镇小岭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莒县支行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莒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莒县长岭镇小岭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7月17日前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到庭履行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莒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莒县长岭镇小岭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