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8民初7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蒋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蒋晓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7925号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风临路8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368390XU。负责人金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麟(特别授权),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晓燕,女,汉族,1973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蒋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熊 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詹睛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