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曹县虹天服饰有限公司与张海龙、余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虹天服饰有限公司,张海龙,余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617号原告:曹县虹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清荷街道办事处隆化店村。组织机构代码:371721-004639。法定代表人:邢和颜,系该单位负责人。被告:张海龙,男,198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余建,男,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原告曹县虹天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龙、余建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县虹天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县虹天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县虹天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县虹天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鹏飞人民陪审员 周松影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