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刑初23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90年9月17日出生于西安市临潼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2017年1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一案,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7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陕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潼区境内的高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油槐街道西段时,与沿该路由东向西行走的行人缑某某相撞,致缑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损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缑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接受审判。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7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陕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潼区境内的高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油槐街道西段时,与沿该路由东向西行走的行人缑某某相撞,致缑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损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西公临交字【2017】第0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缑某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学鉴定:缑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缑某某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缑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供述;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示意图、痕迹检验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鉴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赔付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邓东平人民陪审员 李建武人民陪审员 韦文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海彦警示寄语被告人王X: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庭鉴于你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希望你珍惜这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严格遵守以下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的批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