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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1802陈广付与吴永昌、施传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付,吴永昌,施传祥,盱眙县桂五镇人民政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802号原告:陈广付,男,52岁,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海,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永昌,男,48岁,住盱眙县被告:施传祥,男,56岁,住盱眙县。被告:盱眙县桂五镇人民政府,住盱眙县桂五镇街道。法定代表人:顾明志,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亚军,盱眙县桂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广付诉被告吴永昌、施传祥、盱眙县桂五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广付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广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广付负担。审 判 长  苏振淮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人民陪审员  范立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殷 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