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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2民初5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义权与赵月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义权,赵月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2民初523号之二原告:黄义权,男,汉族,1968年7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赵月宝,男,瑶族,1989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原告黄义权与被告赵月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义权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义权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义权撤诉。本案件受理费60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220元,由原告黄义权负担。审 判 员 陈曲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义香书 记 员 朱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