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民初6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国军与俞小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军,俞小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208号原告:王国军,男,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陆祝文(系原告儿媳),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俞小庆,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军诉被告俞小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9元,本院依法收取459.50元,由原告王国军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蔡新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