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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钦州市天泓明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曾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钦州市天泓明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曾珠,王菲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1080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全,该公司业务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钦,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钦州市天泓明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港远洋滨海国际小区D栋2单元1102室。法定代表人曾珠。被告曾珠,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王菲菲,女,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钦州市天泓明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曾珠、王菲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25元(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812.50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丰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