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张XX与被告靳文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靳文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2民初383号原告张XX,男,汉族,1969年3月10日生。被告靳文顺,男,汉族,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靳文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XX承担。审判员 韦 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