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范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5执5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被执行人范某某,男,1989年7月24日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范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6)豫0425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范某某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范某某所有的商品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克锋审判员 吴志强审判员 何星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姬登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