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3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和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1560号原告赵某某,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榆中县。被告杨某甲,女,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榆中县陇翔苑小区。被告杨某乙,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榆中县陇翔苑小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18000元,其他经济损失43400元,共计161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9月按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向其给付彩礼118000元。后被告找借口推脱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答应以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但后来被告杨某甲又找借口离开原告,并提出分手。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本院起诉后,没有提供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准确的送达地址,故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原告赵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64元(已减半),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丽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