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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民终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罗玲花与灵武市硕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玲花,灵武市硕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民终1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玲花,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灵武市硕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南关53号建筑工程公司园内。法定代表人:冯学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华,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玲花因与被上诉人灵武市硕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7)宁018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玲花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玲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玲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上诉人罗玲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振禄代理审判员  宁 丽代理审判员  虞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