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志敏、缪良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敏,缪良峰,倪彩丽,绍兴市天依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联宏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992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敏,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缪良峰,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倪彩丽,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绍兴市天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启圣路,组织机构代码745059541。法定代表人缪宝根。被执行人绍兴县联宏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湖塘村,组织机构代码68996185-5。法定代表人倪彩丽。原告李志敏与被告缪良峰、倪彩丽、绍兴市天依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联宏针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缪良峰、倪彩丽归还原告李志敏借款人民币31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缪良峰、倪彩丽支付给原告李志敏律师代理费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三、被告绍兴市天依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65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项债务中的412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绍兴县联宏针纺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25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项债务中的1587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李志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各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涉案金额较大。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查询不动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市天依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袍江启圣路以南的房产、被执行人绍兴县联宏针纺有限公司名下浙D×××××车辆均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 丰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