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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汪君与张玉仙、汪景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君,张玉仙,汪景峰,黄山市天宝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530号原告:汪君,住安徽省黄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金山,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仙,住安徽省黄山市。被告:汪景峰,住安徽省黄山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达祥,黄山市屯溪区阳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黄山市天宝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胡奇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飞,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蔷,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君诉被告张玉仙、汪景峰、第三人黄山市天宝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汪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汪君负担。审判员  胡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