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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2712、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712、2713号被执行人:刘娅,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永生桥村1组4号,身份证号码50038419850624006X。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粤0112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刘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缴纳罚金并上缴违法所得,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5日、7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上述罚金及违法所得。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2712、27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并上缴违法所得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洁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辛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