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生峰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生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590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生峰,男,1992年5月3日出生,侗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生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浙0105刑初24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生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张生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张生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张生峰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张生峰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生峰撤回上诉。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5刑初2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波审 判 员 马 骏代理审判员 张茂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汤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