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计生委与被执行人刘建华、王海林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建华,王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862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子亮。被执行人刘建华,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海林,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刘建华、王海林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永州市零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零七计生[2016年]第X69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审判长 彭义军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