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执恢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倪士平、李传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士平,李传河,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张小光,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104家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恢534号申请执行人:倪士平,男,汉族,山东省滕州市塔寺街。被执行人:李传河,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被执行人:张小光,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104家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倪士平、李传河与被执行人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张小光、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104家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2016)鲁1321执恢53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