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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陶强宝诉被告任兴生、李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强宝,任兴生,李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803号原告:陶强宝,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洲颖,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兴生,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现住在南京市溧水区。被告:李有芳,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现住在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强宝诉被告任兴生、李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强宝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兴生、李有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强宝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强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7元,减半收取953.5元,由原告陶强宝负担。审判员  郑娉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