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刑更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友军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刑更225号罪犯黄友军,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青川县人,现在山西省原平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小店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黄友军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已交),2014年3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12日止。2015年9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2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监狱认为,罪犯黄友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黄友军共获监狱表扬3次,余10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但所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均系涉毒犯罪,且多次减刑,应从严把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友军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聂海军审判员张婷审判员徐飞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银秀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