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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1122号之三十四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燕、李云英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李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1122号之三十四申请执行人:张燕。被执行人:李云英。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李云英已经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云英在交通银行62×××8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19.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