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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刘志勇与刘书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勇,刘书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5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勇,男,汉族,1986年6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刘书山,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苏省涟水县,。申请执行人刘志勇与被执行人刘书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5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455684.9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书山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书山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和路西侧招商澜园13#B单元15D的房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深圳市普赛光电有限公司90%的股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羊大雄审判员  李艾嘉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