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新会区睦洲镇群胜电子加工店与中山市台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会区睦洲镇群胜电子加工店,中山市台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6830号原告:新会区睦洲镇群胜电子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经营者:梁群胜,男,1964年11月24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被告:中山市台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易长清。原告新会区睦洲镇群胜电子加工店与被告中山市台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新会区睦洲镇群胜电子加工店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会区睦洲镇群胜电子加工店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会区睦洲镇群胜电子加工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计84元,由原告新会区睦洲镇群胜电子加工店负担。审判员 吴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