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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9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永珍与顾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珍,顾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347号原告:李永珍,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高新区。被告:顾大伟,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珍诉被告顾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9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荣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