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9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永珍与顾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珍,顾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347号原告:李永珍,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高新区。被告:顾大伟,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珍诉被告顾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9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荣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