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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执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芦惠萌与徐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惠萌,徐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1906号申请执行人芦惠萌,女,1973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徐达,男,1981年9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惠萌与被执行人徐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屋外,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吴建良审判员  赵永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