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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支行、李德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支行,李德亮,吕凤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支行,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负责人:范佩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支丽花,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德亮,男,1970年出生,住邢台市临西县。被执行人吕凤菊,女,1972年出生,住邢台市临西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支行与李德亮、吕凤菊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