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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伍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陈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民初1192号原告:伍某,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人,户籍雷州市,现住湛江市。被告:陈某1,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伍某诉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玉霞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双方离婚;2、判决双方的两个儿子每人抚养一个,各自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事实与理由:一、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在各种矛盾中登记结婚,感情生活存在重大危机。2004年12月双方在雷州市调风镇丰收糖业有限公司认识,2005年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即同居,××××年××月××日长子陈某2出世。因未婚生子,出于传统思想,女方不得不与被告陈某1登记结婚,登记的时间为××××年××月××××××年××月××日次子陈某3出生。双方因未婚生子才登记结婚,为婚后双方的各种矛盾、各种争吵埋下了重大隐患。二、长期分居,双方缺乏沟通,被告长期在外游荡,无视家庭的存在。在电话里吵架是家常便饭,特别是当原告向其提出支付一些家用和孩子的抚养费,被告更是大吵大闹一通,再就是直接挂电话。家庭因生活极其困难,2013年3月,原告无奈只好出来湛江工作,由婆婆帮着带两个儿子,自从原告出来工作,两个儿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就一直全部由原告承担,婆婆做新房欠下一些债务,原告也帮着婆婆还了一部分债务。双方的婚姻生活一直是矛盾重重,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的态度,严重伤害了双方的感情。三、被告陈某1有吸毒的情况。婚前被告陈某1还出去工作,2012年2月左右,他常和吸毒人员在一起,在外游荡,极少回家。四、2016年5月原告起诉至贵院提出离婚,贵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虽然贵院在(2016)粤0881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中希望双方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没有判决离婚。但半年多以来,原被告双方的矛盾没有任何缓和,反而加剧了。首先,是双方偶尔因孩子抚养费的问题会有电话联系,都是原告给被告电话,现在被告又说在东莞,总之没有改变双方的两地分居状态,过年的时候也没有联系,不清楚被告是否回家过年。清明节之前的时候,原告给被告电话,被告说清明节时回家与原告办理离婚手续,但被告再次欺骗了原告,接下来电话他,不出三句就被挂断电话!其次,被告仍然不肯给孩子一分钱的抚养费。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双方真没有一点儿一滴的夫妻感情了,对这段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非常深恶痛绝,因此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坚持一定要结束这种痛苦的状态。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除证据2无原件外,其余证据均有原件核对):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是适格诉讼主体。2、被告户口簿,证明被告的身份,是适格诉讼主体。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存在婚姻关系。4、陈某2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陈某2是原、被告的非婚生子,年龄11周岁多。5、陈某3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陈某2是原、被告的婚生子,年龄8周岁多。6、证明书,证明距离上次起诉离婚已经超过六个月。7、民事判决书,证明已起诉一次。8、离婚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离婚的事实。9、圆通快递单,证明被告陈某1给原告邮寄《离婚协议书》的事实。10、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被告协商签署和邮寄《离婚协议书》的事实。被告没有进行答辩。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在庭审中与被告通电话及发短信,将短信内容截屏及打印出来,并出示给原告进行了质证、认证。经庭审质证、认证,原告对短信内容截屏无异议。本院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大儿子陈某2,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二儿子陈某3。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曾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本院在庭审中与被告通电话及发短信,并将短信内容截屏及打印出来,三条短信内容如下:“陈某1,你是否和伍某已签了离婚协议书同意离婚,小儿子陈某3由伍某自行承担抚养费抚养,大儿子陈某2由你自行承担抚养费抚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属实的话,请回复属实!”“好的,陈某1已同意和伍某离婚了。确定”“好的”。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原、被告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这次起诉离婚,已经是第二次向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其离婚态度中的坚决可见一斑。在诉讼中,原告多次表示双方已经感情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并且主张已经与被告签署了离婚协议,在庭审过程中围绕该项主张出示了多项证据(离婚协议书、圆通快递单、微信聊天记录)。庭审中,本院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依法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被告对证据均予以确认,同意与原告离婚,由其自行承担抚养费抚养大儿子,由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抚养二儿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规定,因原、被告对两名儿子的抚养问题已经协商好,因此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抚养大儿子,由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抚养二儿子。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伍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二、原、被告的大儿子陈某2由被告陈某1自行承担抚养费抚养,二儿子陈某3由原告伍某自行承担抚养费抚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庞宇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