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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15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铜陵有色金三元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亨永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有色金三元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厦门亨永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545号之三原告:铜陵有色金三元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4955981B。住所地铜陵市梅塘新村(金昌冶炼厂内)。法定代表人邵新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厦门亨永润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594989265W,组织机构代码:59498926-5)。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洪溪村洪坑社。法定代表人沈映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有色金三元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亨永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厦门亨永润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厦门亨永润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的不动产,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