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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锐建筑机具租赁站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锐建筑机具租赁站,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2174号原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锐建筑机具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塔子山村二社)。经营业主李立平,男,生于1971年,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元,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锐建筑机具租赁站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锐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称已经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锐建筑机具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0元,减半收取298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锐建筑机具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董 爽人民陪审员  苟中学人民陪审员  谢仕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翠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