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蒋生与被告骆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生,骆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096号原告:蒋生,男,1982年4月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骆毅,男,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生与被告骆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公告送达,为此,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公告费催交通知,现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交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蒋生诉被告骆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生负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朋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