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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蒋生与被告骆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生,骆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096号原告:蒋生,男,1982年4月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骆毅,男,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生与被告骆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公告送达,为此,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公告费催交通知,现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交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蒋生诉被告骆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生负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朋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