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乔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2687号申请执行人闫某,男。被执行人乔某,男。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乔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乔某在靖边县乔沟湾交警队的工资及地方津补贴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4执26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宝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