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吕田与吕文图、张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田,吕文图,张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民初1432号原告:吕田,男,1970年8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吕文图,男,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张春梅,女,住寿光市。原告吕田与被告吕文图、张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文图、张春梅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2015年两被告以饲养驴、羊为由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120000元,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向两被告索要借款,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并承诺于2015年4月15日前将所借款项及利息共160000元全部还清。2015年清明节前后两人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次到被告处索要借款,一直未找到两被告,两被告也未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吕文图、张春梅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可以证实被告吕文图、张春梅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吕文图、张春梅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到约定归还日期被告未进行还款,在原告催要下,2015年3月28日,被告吕文图、张春梅向原告出具内容为“因资金短缺现向吕田借现金壹拾陆万元¥(160000)元,本人保证到2015年4月15日前全部还清,逾期不还每天按照百分之一(10万)交付滞纳金”的借条一份,该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返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债权凭证要求其偿还借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文图、张春梅向原告借款,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其拖欠不还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原告自愿放弃40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对其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文图、张春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田返还借款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师贤审 判 员 袁玉霞人民陪审员 刘少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