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聪聪与陈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聪聪,陈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794号原告:李聪聪,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陈晋,男,1974年5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原告李聪聪与被告陈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李聪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聪聪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晋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聪聪撤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李聪聪负担。审 判 长 王彩君人民陪审员 银金明人民陪审员 张彦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武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