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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聪聪与陈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聪聪,陈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794号原告:李聪聪,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陈晋,男,1974年5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原告李聪聪与被告陈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李聪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聪聪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晋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聪聪撤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李聪聪负担。审 判 长  王彩君人民陪审员  银金明人民陪审员  张彦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武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