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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郑州强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郑州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强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郑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22行初51号原告郑州强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芦医庙乡太平村西芦谢路东。法定代表人陈树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袁聚平,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棽,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博君,工作人员。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233号。法定代表人程志明,市长。委托代理人靳阳,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强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郑州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强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州强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印召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