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4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4850号原告马某,男,199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刘某,女,199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代理人刘凤厚,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之父)。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元哲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荆凤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