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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恢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时晓丰、王亚会、邓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晓丰,王亚会,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MA18XAYA11,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北吉盛路50号。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70********),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加信镇同德村。被执行人:时晓丰(公民身份号码2301291982********),男,1982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加信镇福安村。被执行人:王亚会(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91********),男,1991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加信镇福安村。被执行人:邓辉(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88********),男,1988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加信镇福安村。本院恢复执行的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8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时晓丰、王亚会、邓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时晓丰、王亚会、邓辉给付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6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邓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加信镇邮政街支行账号为6221882600118403050的账户内有存款19089.71元,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黑0129执恢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了19000元,并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对被执行人时晓丰、王亚会、邓辉发布失信同时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希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