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4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建惠安县光辉工贸有限公司与陈连辉、陈明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惠安县光辉工贸有限公司,陈连辉,陈明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491号原告:福建惠安县光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小岞镇西湖。法定代表人:陈晚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强,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陈连辉,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明辉,男,1966年3月4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惠安县光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连辉、陈明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清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