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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4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建惠安县光辉工贸有限公司与陈连辉、陈明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惠安县光辉工贸有限公司,陈连辉,陈明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491号原告:福建惠安县光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小岞镇西湖。法定代表人:陈晚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强,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陈连辉,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明辉,男,1966年3月4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惠安县光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连辉、陈明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清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