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5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5999王某与严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严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999号原告:王某。被告:严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玲,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严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鞠 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幸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