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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5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5999王某与严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严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999号原告:王某。被告:严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玲,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严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鞠 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幸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