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欧阳雪勇、查代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雪勇,查代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591号申请执行人:欧阳雪勇,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查代枝,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欧阳雪勇与查代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皖0825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查代枝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欧阳雪勇因人身损害产生的各项损失21239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查代枝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雪勇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5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