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2470潘岐威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陈胜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潘岐威,陈胜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2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负责人:石合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岐威,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李硕,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桂红,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胜博,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9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潘岐威伤残项目损失110000元;二、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潘岐威106541.51元;三、驳回潘岐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潘岐威负担6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2270元。判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潘岐威八级伤残鉴定不合理,应当重新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一审中,保险公司已于法定期限内对潘岐威的伤残程度鉴定提起重新鉴定的申请,并详细列明了合法依据及合理理由证实潘岐威八级伤残的鉴定意见缺乏客观合理性。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司法鉴定机关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而原审法院未予受理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剥夺了保险公司依法要求重新对潘岐威的伤残申请重新鉴定的合法权利。综上,原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违反相关法律程序原审依据鉴定结论认定残疾赔偿金208543.2元所依赖的证据不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相关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审中,保险公司明确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三项,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潘岐威23124.23元。被上诉人潘岐威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维持原判。原审被告陈胜博陈述意见为:同意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一审庭审中,原审法院已告知保险公司:根据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2017年2月20日的X光检验报告载明潘岐威内固定形态未见异常,右肩关节保持,从检验报告显示并未发现存在除交通事故外的外力因素致潘岐威骨折不愈合,故对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意见骨折不愈合法庭不予采纳。若保险公司有异议,应进一步提交证据或专业医学专家的意见予以证明,给予保险公司10个工作日内的举证期就该问题进一步举证,举证期间保险公司提出检查X光片及相应报告的要求,潘岐威应予以配合。保险公司至今未提交进一步的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予以采纳、是否需要对潘岐威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问题,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已对潘岐威进行法医学检查和对潘岐威提交的影像学资料进行阅片,据此认定潘岐威构成八级伤残,依据充分。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查阅了医疗病历,并对潘岐威进行了临床检查,鉴定程序合法,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应予采纳。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潘岐威进行伤残鉴定的鉴定机构及相关鉴定人员无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不合法或存在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且其在原审法院告知其可限期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仍未提交反证予以推翻,原审法院没有采纳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保险公司在二审要求重新鉴定并改判残疾赔偿金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由于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除残疾赔偿金之外的其他赔偿项目和数额没有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442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宾审判员 徐玉宝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淑仪伍静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