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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邓志民与刘晓东、徐燕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民,刘晓东,徐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759号申请执行人:邓志民,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刘晓东,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徐燕萍,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邓志民与刘晓东、徐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7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刘晓东、徐燕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邓志民借款7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扣除已归还的利息10000元;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36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人民币4300元由刘晓东、徐燕萍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股票登记信息。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743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7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 勇审 判 员  罗 磊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悦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