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91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袁志坚、王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袁志坚,王兰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9134号之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负责人王业,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康倩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志坚,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王兰芳,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2(由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691告承担;本案保全费9524元(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奕好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书记员孙建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