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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1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袁志坚、王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袁志坚,王兰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9134号之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负责人王业,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康倩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志坚,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王兰芳,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2(由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691告承担;本案保全费9524元(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奕好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书记员孙建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