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秀琴与宝音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琴,宝音乌力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2677号申请执行人郑秀琴,女,36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宝音乌力吉,男,45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郑秀琴申请执行宝音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翁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宝音乌力吉在xxx账号为yy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一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