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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4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相福兴、相福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福兴,相福同,相福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218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9322298H1-1。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相福兴,男。被告:相福同,男。被告:相福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相福兴、相福同、相福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还借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莒县农案件保全费41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均由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时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增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