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余茂铜、徐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茂铜,徐萍,马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552号之一申请人:余茂铜,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徐萍,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马孝贵,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余茂铜与被执行人徐萍、马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铜官民二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徐萍、马孝贵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萍名下财产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牧 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耀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