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行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何润桂与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润桂,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人民政府,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2261号原告:何润桂,女,汉族,1957年9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余辉辉、郑晓旭,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佛中路978号。法定代表人:刘猛,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梁东升、沈洁,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吉祥路80号。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主任。原告何润桂不服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7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润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健彬审判员 郭 嘉审判员 钱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