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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何润桂与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润桂,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人民政府,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2261号原告:何润桂,女,汉族,1957年9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余辉辉、郑晓旭,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佛中路978号。法定代表人:刘猛,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梁东升、沈洁,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吉祥路80号。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主任。原告何润桂不服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7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润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健彬审判员  郭 嘉审判员  钱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