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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1098号原告:李某1,女,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被告:李某2,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