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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2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维东与董宏元、董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东,董宏元,董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2民初772号原告:王维东。被告:董宏元。被告:董海平。原告王维东与被告董宏元、董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维东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东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晋鹏人民陪审员  刘明捷人民陪审员  常海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