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2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维东与董宏元、董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东,董宏元,董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2民初772号原告:王维东。被告:董宏元。被告:董海平。原告王维东与被告董宏元、董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维东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东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晋鹏人民陪审员 刘明捷人民陪审员 常海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