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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德山诉曲莹、赵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山,曲莹,赵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769号原告马德山,男,1967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曲莹,女,1989年1月10日生。被告赵颖,女,1984年7月22日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山诉被告曲莹、赵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屈丰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天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