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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冯海霞与魏鸣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霞,魏鸣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729号原告冯海霞,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魏鸣波,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海霞与被告魏鸣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冯海霞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海霞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冯海霞负担。审判员  吴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爽 关注公众号“”